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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学报工作管理办法
2014-12-31  

南昌工程学院学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昌工程学院学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报经江西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由江西省教育厅主管,南昌工程学院主办。

第三条 学报是以反映南昌工程学院教学科研成果为目的,为促进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服务,是以工程技术为主,突出应用技术并兼顾其它相关学科的自然科学综合性学术期刊。旨在及时、准确地反映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最新进展及新技术应用,促进学术交流。读者对象主要为高等院校的师生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第四条 学报的编辑出版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立足南昌工程学院,面向社会,理论联系实际,为南昌工程学院的教学、科研的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 机 构

第五条 学报设立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和编辑部。编委会是学报学术导向的决策机构和学术的仲裁机构。编委会在院长领导下工作。编辑部为学报的常设办公机构,学术上受编委会领导,行政上为相当于系一级的学术机构,受主管院长领导。

第六条 编委会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的发展确定办刊宗旨,把握办刊方针,确定学报的报道范围和编辑部的工作原则,严格把握学报的整体质量,维护学报的声誉,决定学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报编辑部的主要任务是掌握学术动态,广辟稿源,拟订编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来稿的审定、编辑工作,保证刊物的正常出版、发行,不断提高刊物质量。

第三章

第八条 编委会成员由学报所涉及的各有关学科和有关门类的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并由院长聘任,每届编委任期3年,可连续聘任。

第九条 学报编辑部设主编1人,副主编(编辑部主任)1人,专职编辑、编务若干人,并按院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十条 学报编辑人员属科研人员,一经聘任即应与相当职务的教师享有同等的政治、业务、生活待遇。

第四章 经费设备

第十一条 学报所需经费由编辑部编写预算经院办公会批准由学校足额划拨,以保证学报正常出版。

第十二条 学院应为学报编辑部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图书资料和设备,并创造条件逐步使用先进技术、手段,以适应编辑工作现代化的要求。编辑部须有专人对上述财产和设备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编辑部应节约开支,勤俭办刊,并可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开展有偿服务,以增强经济活力。

第五章 征稿和约稿

第十四条 编辑部应制定学报征稿简则,写明学报的性质、任务、报道范围以及对稿件的内容、文字(包括书写、字数)、图表、摘要、署名、参考文献等的明确要求,并在学报上公布。

第十五条 为提高学报的学术质量,编辑部应积极向有关学者约稿。

第六章 审稿和定稿

第十六条 对作者来稿实行主编负责的三级审稿制度,即编辑部初审、行业专家复审,主编、副主编(召开审稿会)终审。

第十七条 定稿必须由主编签发,凡主编不能决定的问题应增加审次或提交编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定稿的指导原则是:

1.在理论上或分析论证计算上,或实验、实践上,或上述各项的综合上有一定的独创性、内容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

2.在工程实践应用中取得较大成效,具有较大实际价值的总结性论文。

3.对有关学科或学科分支及新的生长点的发展具有创新和开拓性见解的论文。

4.对有关学科或学科分支发展现状与方向作较好的综合分析,有独特观点、有建议的专题评述。

5.具有较大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简报。

6.重大科研实验或重要科研产品的研究总结。

第七章 稿 酬

第十九条 稿件一经发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付给作者稿酬。

第二十条 对学术水平较高的特约稿件,稿酬从优。

第二十一条 学报编辑、校对等工作是一项技术性较强,复杂、细致的工作,编辑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付给编辑、校对人员编审、校对、制图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有关专家审阅稿件后,编辑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付给专家审稿费。

第八章 出版发行

第二十三条 学报的出版发行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报出版前的清样必须由主编或主编委托编辑部主任签发。

第二十五条 学报可委托有关发行单位发行,也可以自办发行。

第二十六条 学报出版后其文献的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编委会或编辑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本条例的原则精神,拟定补充具体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南昌工程学院学报编辑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之前的南昌工程学院学报管理规则(试行)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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