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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4-12-31  

 

南昌工程学院学报

编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的规定, 设立南昌工程学院学报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为充分发挥编委会专家、学者的作用,使学报的办刊质量得到不断提高,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编委会是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和决策机构,学报的一切重大学术性问题均由编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报院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二章  编委会的组成

 

第三条  编委会成员由学报所涉及的各有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编委会在院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编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学报的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负责学报工作的相关人员担任。

第四条  学报编委会侯选成员由院学术委员会和主编提名,院长办公会审核并由院长聘任。每届编委会任期3年。编委会委员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3届。

第五条  编委会换届时,每届新当选的委员不得少于上届委员的四分之一。

第六条  编委会委员的基本要求是:

1. 具有较高的政治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不为名利,富有奉献精神。

2.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对本学科科学与技术研究的现状和发展及学术界的动态比较了解。

3.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保密观念,热心学报工作,能承担一定的编审任务,积极参加编委会的活动,工作认真负责。

 

第三章  编委会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编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确定学报的办刊宗旨和办刊方针,把握学报办刊方向。

2.确定当年学报报道重点,审核编辑部编辑工作计划。

3.严格把握学报整体质量,坚持实事求是,坚决摒弃冒名、抄袭等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维护学报的声誉。

4.注重发现和培养人才,积极支持学术上有创见,技术上有创新的作者。

5.听取学报编辑部的工作汇报,收集有关学者、读者对学报的评价意见,及时总结办刊经验。

6.决定学报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及重大原则问题。

第八条  编委会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 参加编委会会议,执行办刊方针和编委会的决议,完成编委会委托的工作。

2.积极参与学报的组稿、审稿、定稿等工作。

3.注意发现和推荐编审人才,积极支持编辑部的各项工作。

4.积极为学报撰写并推荐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

5.反映各方面对学报工作的意见,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  编委会工作规范

 

第九条  编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编委会每年年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会议。编委会会议讨论学报工作的重大原则问题,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

第十条  编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学术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特别是对有争议的学术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对于需作出决定的问题,必要时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编委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日常工作由学报编辑部负责代理。

第十二条  每期学报出版后须有2位编委进行审读并填写审读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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